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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企业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后,有权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要进一步缩小对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如遇非正常情况,企业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已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计划调整下达后,任何部门不得任意调整。
  第七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水利企业除水价、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外,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水利施工企业可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工程报价。
  水利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除国家规定统一管理的价格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按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和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
  第九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认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
  企业以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第十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与外贸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办企业。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行业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自主决定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使用境外贷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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