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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失效

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4年4月14日 水利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 水人劳〔1994〕16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水利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水利系统范围内,经济上独立核算,法律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
  第三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四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是落实企业的经营权,转变政府部门管理经济的职能。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行使经营权。
  企业在统一税制情况下,应积极探索继续强化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多种经营形式,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发展水电、供水、建筑施工、机械制造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其他行业。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综合利用企业,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在汛期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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