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目录所列品种属新兽药、新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或研制单位需按《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要加强对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兽药管理部门要按《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查处。
十、凡我部及有关司(局、办)以前发文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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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
一、抗球虫药类: (100/5/60)
1、氨丙啉
2、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125/8)
3、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
4、硝酸二甲硫胺
5、氯羟吡啶
6、氯羟吡啶+苄氧喹甲酯
7、尼卡巴嗪
8、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125/8)
9、氢溴酸常山酮(HALOFUGINONE)
10、氯苯
11、二硝托胺
12、拉沙洛西钠
13、莫能菌素
14、盐霉素
15、马杜霉素
16、海南霉素
二、驱虫药类:
17、越霉素A
18、潮霉素B
三、抑菌促生长剂类:
19、喹乙醇
20、杆菌肽锌
21、硫酸粘杆菌素
22、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5/1)
23、北里霉素
24、恩拉霉素
25、维吉尼霉素
26、黄霉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