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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

  6.5 装配质量检查
  6.5.1 紧固件拧紧力矩的检查
  在车辆走合行驶前检查紧固件拧紧力矩并在行驶100 km后复查。
  凡技术文件提出拧紧力矩要求的紧固件,用扭矩扳手顺拧紧方向平稳地逐渐增大扭矩,读取开始旋动瞬时的力矩。有开口销或锁紧垫片的螺母及处不易检查部位的紧固件,可以用固定扳手凭手感检查其是否已被拧紧。
  其余紧固件,用固定扳手凭手感检查。
  6.5.2渗、漏液的检查
  车辆走合前将制动器、减震器等需要检查的部位擦拭干净,在车辆走合行驶100 km期间定期检查渗、漏液与否。
  受检车辆以设计最高车速的50%~70%速度行驶,每行驶50 km后停车检查各密封部位。停车10 min内如有液体下滴判为漏液;如有液迹而并未下滴判为渗液。累计行驶100 km后复查。
  6.5.3 外观质量检查
  采用目视或手感方法,有争议时可采用标准样件或样板。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电动摩托车应经检验合格,并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7.1.1 检验项目
  电动摩托车出厂检验项目如下:
  a)装配调整质量
  --重要紧固件(电动机安装螺栓、方向柱螺母、前后减震器螺母、前后边轮轴螺母及其他在图样和技术文件中规定了拧紧力矩的紧固件)的拧紧力矩;
  --转动方向把时制动器、控制器的操纵拉索有无牵阻或被夹持;
  --前后轮中心平面的偏差;
  --灯具、仪表、喇叭能否正常工作;
  --蓄电池有无渗漏液;
  --电动机运行时有无异常响声。
  b)性能
  --制动力及制动力平衡(电动三轮摩托车);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及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
  --车速表示值误差。
  c)外观
  d)行驶试验
  包括起动、转向、制动等动作。行驶里程一般为3 km--10 km,抽查数量由质量检验部门根据质量稳定情况决定,每天不少于2辆。如有一项不合格,加倍抽查该项,如再有一辆不合格,当天生产的车辆全数检查该项。
  7.1.2订货方有权按出厂检验项目,抽查待出厂的车辆。
  7.2 型式检验
  7.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3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定型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
  a)涉及环保、安全、防盗的项目;
  b)整车动力性能指标;
  c)整车主要尺寸及质量参数;
  d)装配调整质量及外观质量;
  e)整车可靠性试验。
  7.2.3抽样
  型式认证检验,生产一致性检验按认证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规定抽样。

8 标志

  8.1 车辆标志应符合5.1.2和5.1.9规定。
  8.2包装箱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或型号;
  b)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c)数量;
  d)总质量;
  e)包装箱外廓尺寸;
  f)出厂日期;
  g)执行产品标准号;
  h)应有“易碎物品”、“怕雨”、“向上”、“堆码层数极限”等储运图形标志,其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i)电动摩托车型号、电动机型号、电动机功率、车型颜色、VIN代码。

9 包装

  9.1 包装箱应牢固可靠,标记清晰,其要求应符合GBlT 13384的有关规定。
  9.2 包装、入库的电动摩托车应按整车油封技术文件进行油封。整车油封期一般自出厂日起半年,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可适当延长。
  9.3 出厂的电动摩托车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及保修单(或保修手册)。

10 运输与贮存

  10.1 电动摩托车在运输车上应牢靠固定,并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不得碰伤及损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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