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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

  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
  GB 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安全要求
  GB/T 24156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 24157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QC/T 67摩托车喇叭声级测量方法
  QC/T 742 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QC/T 743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C/T 744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QC/T 792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及其控制器

3 术语和定义


  GB/T 5359.2一5359.7、GBlT 15367和GBlT 19596中所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动摩托车 electric motorcycle
  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a)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的两轮摩托车。
  b)电动三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 kg的三轮摩托车。
  3.2 电动轻便摩托车 electric moped
  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a)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 km/h且不大于50 km/h;
  --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 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
  b)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4 型号编制方法

  4.1 电动摩托车型号由企业(或商标)代号、规格代号、电动摩托车代号、类型代号、设计顺序号、改进代号组成,如下所示(略)。
  4.2 各代号分别选用具有代表意义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或大写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表示。
  4.2.1 企业(或商标)代号
  采用企业(或商标)名称中两个或三个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4.2.2规格代号
  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代号。用数字直接表示,以瓦(W)为单位的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
  4.2.3 电动摩托车代号
  用大写字母D表示。
  4.2.4类型代号
  电动摩托车所属分类的代号,按GBlT 5375的规定。
  4.2.5设计顺序号
  企业(或商标)名称的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相同的基本型车辆的设计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1、2、3……依次表示电动摩托车的设计顺序,当设计序号为1时应省略。设计序号用间隔符号“一”与前面的电动摩托车类型代号隔开。
  4.2.6改进代号
  车辆改进的序号,用于区别车辆的特征、系列。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其中I、O、Q字母不能使用)。
  4.3 型号编制示例
  例:轻骑牌商标,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500 W,第三次设计、第六次改进的电动两轮轻便踏板摩托车。QQ500DQT-3F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 车辆识别代号( VIN)应符合GB 16735和GB 7258的规定。
  5.1.3 电动摩托车的主要尺寸及质量参数应符合图样、设计文件的规定,整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5.1.4 电动摩托车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4155的规定。
  5.1.5 蓄电池应符合QC/T 742、QC/T 743、QC/T 744的规定。
  5.1.6蓄电池充电器应有过充电保护功能。
  5.1.7 电动机总成应符合QC/T 792的规定。
  5.1.8控制器除应符合QC/T 79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淋雨或使用高压清洗系统冲洗后仍能正常工作。
  b)控制器应有制动电气联锁功能,车辆在加速器与制动同时运行时不应产生意外的驱动或加速。
  c)具有行驶定速装置(无论采取何种定速方式)的控制器,前、后轮中任一车轮制动时,定速装置应立即失效,电动机不再输出动力。
  d)具有电机(磁)制动装置的控制器,该制动装置应能在制动时缓慢施加制动力辅助制动,电动机不应因突加激磁电流而骤停,从而导致车辆侧滑或甩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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