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开标会议主要议程
1.公布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书的情况。
2.公布标底。
3.检验、启封投标书和更正函件。
4.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5.公证单位对开标过程进行大会公证。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凡投标书未密封及逾期送达,经公证人员公证,投标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至少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定标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定标办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对投标报价、材料使用、工艺手段、质量水平、交货期、清算方式、售后服务、企业资格等进行综合评价。
3.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最低评标价并以此做为确定中标的依据。
评标价相同,以铁道部新造产品质量鉴定或抽查中投标产品质量相对优良的厂家(以正式文件为准)中标优先;评标价相同,已批量生产过投标产品的厂家中标优先。
对标书中标准不清或难以量化的标准,由评标专家组负责人根据评标成员的书面意见,拟定评标标准,由评标人员不记名投票,多数(半数以上)通过后,补充执行。
4.参加评标的人员对评标过程和有关情况应严格保密。泄密者应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将评标情况及有关资料报部领导小组审批、核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至定标一般不超过30日。定标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并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