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招标人必须对投标的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的企业在投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格材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复印件)。
2.生产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国家或铁道部批准定点制造机车车辆的文件。
4.铁道部相应产品鉴定证书。
5.投标厂家资格声明。
(1)职工及资产负债情况。
(2)生产的主要产品品种,年生产能力,占用职工人数,生产投标产品的历史。
(3)近二年铁路机车车辆的销售品种、数量,销往单位及质量情况。
(4)主要生产设备及关键工装胎模具的状况说明。
第二十条 投标企业不得将整车、转向架和招标单位特别指出的某些部分分包给其他厂家制造。
凡投标企业不能自行生产的重要零部件,只能采购经铁道部鉴定、批准生产的厂家的定型产品。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送达投标文件时,须按规定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格式。
2.投标报价表。
3.供货一览表。
4.货物主要技术和操作性能的详细说明。
5.规格响应表及响应说明。
6.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正本、副本均需印刷,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在指定处签字盖印鉴并逐页签字。投标企业应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投标书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加盖上述印鉴及签字的正式密封函件更正,此函件与投标书等效。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部领导小组、投资部门参加。同时邀请公证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