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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5)负责组织编制、修改招标标书;提出年度机车车辆购置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招标人所提招标产品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铁道部的技术政策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等,并经部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部招标领导小组核备。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招、评标专家,专家条件及人员组成应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1.专家组负责招标标书、投标标书的评审。负责制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评审投标标书并提出评标报告和授标建议。

  2.招标代理机构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招标资金的使用和购置目标的实现,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十条 机车车辆招标购置资金,由部按计划资金(包括更改资金、贷款、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内机车车辆购置费、其他资金)总额控制,由招标人在资金总额内实施招标;预付款的额度视资金配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属铁道部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按资金使用合同拨付。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对于需求数量大,生产厂家多的品种,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生产厂家极少的品种,经部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1.招标人组织专门的办事机构。

  2.提出招标计划建议报铁道部领导小组

  批准。

  3.编制招标文件,报部招标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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