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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七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 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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