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2〕28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 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组织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尽快划定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提髙认识、精心组织
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划定禁采和隈采范围是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遏制超采区扩展,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的重要前提和 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禁采 和限采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其领会工作要求,加强 组织协调,全面部署和抓紧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二、统一技术要求
为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我部依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SL 286-2003),结合本次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了《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见附件),以下简称《技术大纲》各级水 行玫主管部门要按照《技术大纲》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水资源综 合规划》及相关成果,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在本次评价之前已经省级人民玫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应进行复核,分析超采区变化情况和治理成效-经复核,地下水超采 状况变化比较大的,应重新组织划定地下水超采区。
三、任务分工
各省级水行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内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提出禁采和限采范围划定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按要求提交省级评价成果及相关材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跨省级行玫区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协调工作,协助水利部做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汇总工作。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技术总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全国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