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烟花爆竹运输包装进行使用鉴定,以及检查其外包装标识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企业登记代码等与实际是否一致。经检查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放行。
第十条 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第十一条 各口岸与内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加强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和质量情况等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当对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并书面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各局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
一、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生产安全许可证。
2、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文件不得缺少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
A、组织机构图
B、质量管理图
C、安全管理图
(2)质量管理
A、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C、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D、各车间或各工序管理制度
E、原、辅材料进厂验收制度
F、各工序检验、成品验收制度
G、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纠正措施
H、产品标识和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3)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