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合作,协同监管。因此,证监会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建立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协作机制,并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同时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做好专业核查、持续督导等工作。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按《
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规定了监管谈话、责令改正、不受理业务申请等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主营业务明确,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做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