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丰富组织形式,明确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业务外包的要求。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较为单一,全部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更没有基金公司上市。出于丰富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未来基金公司上市预留空间的考虑,本次修订将现行
《管理办法》中诸如“出资比例”、“处分出资”等特指有限公司的表述,调整为“持股比例”、“处分股权”等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可适用的表述。同时删掉了“自然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相关条款,自然人参股基金公司、基金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均可以按照修订后
《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目前我国的基金公司采取的都是“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前、中、后台业务需要大量投入,公司承担了较重的负担。此外,有部分基金公司拟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一些风险相对较高的业务,但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增强行业活力,拓展行业发展空间,鼓励基金公司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有效隔离业务风险,本次修订增加了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的条款。基金公司可以设立控股子公司专门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客户服务等与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业务。基金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考虑到基金公司设立、经营子公司尚有较多事项以及监管要求需要具体明确,证监会还将另行制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具体管理办法(修订
《管理办法》第
29条、第
30条、第
80条)。允许基金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份额销售、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并对基金公司委托办理业务以及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修订
《管理办法》第
31条、第
32条、第
77条)。
(五)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一是建立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监管综合评价体系,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目前基金公司分化程度日益加剧,为了管理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同时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本次修订增加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综合监管评价的条款。对于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修订
《管理办法》第
72条)。
二是增加相应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威慑力。修订后的
《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公司治理不健全,严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关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松懈,选聘的基金服务机构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的,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证监会可以停止批准增设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证监会可以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修订
《管理办法》第
75条)。基金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现金、银行存款、国债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2000万元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证监会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及其他业务申请,并限期要求改善财务流动性。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证监会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基金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管理的基金资产委托给证监会认可的基金公司进行管理。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管理的,证监会可以对其基金管理业务进行托管(修订
《管理办法》第
76条)。
(六)加强业务规范,引导公司合规稳健运行。
针对当前基金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本次修订在总结近年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强化稳健经营理念,防止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和短期盈利(修订
《管理办法》第
50条)。二是明确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要求,引导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等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修订
《管理办法》第
43条第2款)。三是贯彻“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提高基金公司的财务规范程度(修订
《管理办法》第
57条)。四是强化行业信息化建设,健全行业信息安全的基础制度(修订
《管理办法》第
54条)。五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修订
《管理办法》第
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