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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失效]

  (一)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经过充分论证,预计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必须经部科技司和计财司组成的审核小组审核,报部领导批准,并列入部的科技计划。
  第九条 申请科技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批准单位成立时的有关文件或法人执照的复印件。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或经会计事务所审签的近期财务报告。
  (三)借款单位申请书。
  (四)科技周转金借款项目申请表。
  (五)部科技司审核意见。
  需更动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核发机关缴回原频率执照,换发新频率执照。
  第十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撤销的,应及时向原核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原核发机关缴回频率执照。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必须每年将频率执照的核发和验照结果上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频率主管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对各地的执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频率执照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和涂改,不得出租或转让。
  第十三条 频率执照应妥善保管,并挂在发射机房内,以便检查。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核发机关书面报告,同时按规定第四条要求,申请补发执照。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千到五千元的罚款和由吊销执照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非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越权核发或侵占、干扰广播电视频率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请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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