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1994年5月7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了支持广播影视系统科研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合理组织收入,以弥补科研经费不足,使科研技术更好地为宣传工作、事业发展服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
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置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科技周转金。
第三条 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采用有偿使用方式。
第四条 科技周转金的来源
(一)科研经费包干结余;
(二)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三)从科研单位财务收支结余及科技发展基金中建立的周转金;
(四)其它可用于周转的资金。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系统内各科研单位可以申请科技周转金。
第六条 科技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成果投入生产所需原材料、设备购置、短期周转所需的资金。
(二)推广科研产品必需的临时周转资金。
(三)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所需的临时周转资金。
第七条 申请科技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偿还能力,并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保,恪守信誉,按期归还。
(二)必须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规章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科技周转金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科技周转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