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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4年2月15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加强对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的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电视剧的思想、艺术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是广播电影电视部实行电视剧归口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二、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具体事务,中央电视台协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此项工作,解放军总政影视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
  三、全国年度电视剧题材规划编报审批的程序是:1、长期许可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先报经省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部队系统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的题材规划由总政影视部门初审并汇总上报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制作单位的题材规划由各部委(局)直接了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2、临时许可证摄制单位的题材规划由许可证管理部门在受理发证的同时,上报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审核备案。编报审批使用统一表式(样表附后)。
  四、全国年度电视剧题材规划编报时间为:各电视剧制作单位每年11月底前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以前报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因情况变化需要增减的选题,必须单独按程序补报。所有投拍电视剧,都要申报备案。每年交选择若干部重点剧目,作追踪了解,便于推广管理经验。
  五、每年第一季度召开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会议,总结上年度题材规划执行情况,提出本年度的任务和措施。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对全国上报的电视剧选题统一规划,全国综合平衡。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在会上提出请各电视剧制作单位认真加以解决;对撞车的选题,进行协调;发现不宜拍摄的,通知其不得拍摄。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和中央电视台初步选出进入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的重点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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