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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
 开办中外合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1993〕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中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具体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的规定,经过调查论证,并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
       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具体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和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旅游度假区申报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其前提是本度假区开发建设已具有一定规模,区内已建成投产的项目的总投资额累计超过1亿美元,具有接待海外旅游者和开展海外旅游业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旅游度假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中方企业原则上应是一家本度假区所在市(地区)现有的实力强、信誉好的第一类旅行社。
  第四条 国家旅游度假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其外方企业应是国际上主要从事度假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或者是每年向中国境内旅游市场输送5000名以上旅游者的旅行社。一家外方企业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与中方企业合资开办一家旅行社。
  第五条 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可以适当吸收境外旅行社和境内第一类旅行社参股,共同投资经营。中外双方可分别吸收超过一家以上的旅行社组成合资伙伴参与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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