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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合同双方的全称、法定营业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国籍;
  (二)合同应注明经营方式、经营目标;
  (三)合同双方的责、权、利;
  (四)合同应明确管理费用的提取办法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事项;
  (五)合同的转让和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纠纷的仲裁,违约赔偿的数额;
  (七)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十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资信条件
  饭店管理者动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同时风险也较大,为使管理者在决策时能够把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为了有效地防止饭店管理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更好地保护饭店的利益,所以要求饭店管理公司具有较好的资信条件。
  申请注册的饭店管理公司在资信程度上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饭店管理公司是一家大公司(固定资产在壹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有母公司提供资信担保。
  (二)饭店管理公司也可由原来无直接资产关系的一家大公司(固定资产在壹亿元人民币以上)提供资信担保,并由此形成一定的资产关系。
  (三)饭店管理公司也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资信担保。
  第十一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方式
  (一)直接经营式:饭店管理公司直接经营并管理自己投资的饭店。
  (二)租赁经营式:饭店管理公司与饭店业主通过签定合约的形式长期租赁、承包其饭店,并作为法人经营饭店。
  (三)委托管理式:饭店管理公司接受饭店业主委托,按照饭店管理公司的统一经营策略、营销方法、服务质量要求、管理模式来管理饭店。
  (四)特许权转让式:又称联号合约式。这种指导经营方式,是指在一定的国家或地区,选择设施规模、服务质量等诸方面符合饭店管理公司要求的饭店,准许该饭店加入公司的联号网并签定联号合约,合约规定联号饭店获准使用所属饭店管理公司的名称及标志。饭店管理公司按使用联号的时间长短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
  (一)饭店管理公司有提高饭店整体水平、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及增值、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并承担提高所管饭店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几项主要指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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