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公告2010年6号--国家旅游局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3]第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现将国家旅游局制定的《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实施工作。在本办法下达以前已成立的饭店管理公司,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此文下达之后半年内履行相应手续,各有关旅游局亦应对各饭店管理公司和所管饭店已签定的合同重新进行审核备案。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植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发展,促进旅游饭店行业的专业化、集团化管理,增强饭店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鼓励饭店管理公司开展国际化经营,并加强对饭店管理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饭店管理公司是指以其特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向饭店输出管理、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对所管饭店的管理,促进人才的成长和交流,促进所管饭店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设备维修等方面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注重提高饭店经济效益。
第四条 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及注册资金与资信担保;
(三)饭店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具有在三星级以上饭店从事高级业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境内外取得旅游饭店管理专业文凭的学历;
(四)饭店管理公司应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