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
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旅游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税务局:
现将《
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该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请遵照执行。为改善旅游和投资环境,对旅游团体和长住旅客暂缓收取服务费。待旅游和投资形势好转后,再另文通知加收。
附件:《
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附件
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饭店服务费是一种直接向来宾价外加收的费用,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涉外饭店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1987年已在少数旅游涉外饭店试行了加收服务费的办法。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旅游涉外饭店的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饭店服务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国营旅游涉外饭店逐步实行加收服务费。现对加收服务费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及对象
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只限于对来店宾客提供服务的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项目。宾客在饭店购物,不加收服务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公费邀请外宾和在饭店举办活动,不加收服务费。
二、加收服务费的条件和审批权限
(一)已评定为星级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经审批部门批准,可加收服务费。未经过星级评定,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符合饭店星级评定标准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经审批部门批准,也可加收服务费;但经过星级评定,未能达到星级标准的,则停止加收。对加收服务费,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有步骤地逐步实行,不得搞一哄而上。
(二)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区别中央和地方所属关系,须分别报请国家旅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会同同级物价、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地方批准加收服务费的需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备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接到备案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地方批准的饭店即可开始加收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