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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3]国土函字第30号)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1993年第4号专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的处理,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二、
根据来函所述情况,对吉祥公司的非法行为,应当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四十四条
和第
四十七条
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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