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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3]国土函字第30号)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1993年第4号专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的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根据来函所述情况,对吉祥公司的非法行为,应当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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