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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0]国土函字第97号)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浙土[1990]第15号《关于要求对浙土复[1990]8号审阅认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你局浙土复[1990]8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四十七条
规定相符。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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