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1994年2月7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93]财办字第28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附属单位,取消购买轿车(含旅行车、越野车和工具车)的控购审批。
二、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车仍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88]国管财字第222号),实行编制管理,交通费预算按汽车编制核拨。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单位取消编制管理。
三、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干部工作用车和专车配备标准,仍按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中办发[1989]11号)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提高配车标准(奥地V6型现只配给国家领导人使用)。
四、更新、报废的旧机动车,由车辆所有单位自行处理。由国管局调拨的车辆,仍上交国管局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