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库存有价票券、发行有价票券
原制度中设置了这两个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如单位设置了这两个科目并有余额,应保留余额并沿用旧帐。
18、应弥补亏损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弥补亏损
19、拨付所属资金
新制度没有设置此科目,但对于有附属单位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并保留原科目余额;附属单位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0、专项物资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调帐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贷:专项物资
21、专项工程支出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工程支出”进行相应调整后,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中去。
22、专项应收款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中。
单位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3、收益分配
新制度将原制度中的“收益分配”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将原制度中的“收益分配”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在“利润分配”科目中核算,将“其他单位交来的利润”纳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调帐时,对已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不予调整;将“其他单位交来的利润”的余额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建新帐时,再按新制度处理。
24、业务支出
新制度取消“业务支出”科目,建立“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因业务支出年末没余额,那么新帐可直接建。
25、税金
新制度设置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此科目包括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与教育附加。调帐时,对已计入“税金”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税金均不调整,直接按新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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