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
行业比照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1994年1月28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94)财文字第2号对《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附属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请示》的批复;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行业执行新的《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不再执行《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支自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现将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1994年1月1日前仍按照原会计制度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调帐时,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1993年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1993年12月份帐内。单位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4年1月份的期初数。
二、帐目调整
执行新会计制度时,应将原使用的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固定资产
新老会计制度都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是划分标准不同。
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如果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作分录:
借: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固定资产净值)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如果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作分录:
1/借: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原价一半)
借或贷: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差额)
2/借: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原价)
贷:固定资产(原价)
低值易耗品不再转为固定资产,以后新发生的,再按新标准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对外投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