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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目录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卫片在分布图上标绘其相应的轨道号--行号的位置,在分布范围的适中位置处注记相应的“编号”。

第四章 地图目录的编制

  第十三条 地图目录一般按地形图(包括影象图)、海图、地籍图、专题地图、境界图、地图集等项分别编制目录。数量少时也可以合并编制目录。
  第十四条 地图类统计表的编制
  1、各类地图统计表的格式见《测绘成果目录式样》(试行)的表十至表十六。
  2、统计表中各类地图条目的编写原则规定如下:
  大于1∶2.5万比例尺(含)的地形图--按测区编写;
  海 图--按图幅编写;
  地籍图--按地名编写;
  专题地图--按图名编写;
  境界图--按图名编写;
  地图集--按图集名称编写。
  3、统计表中目录编排的次序为:海图按图号由小到大编排;地籍图按省域编排;专题图分类编排;境界图按境界等级由高到低编排;地形图按测区位置由北向南、由西向东编排。
  4、1∶5万和小于1∶5万比例尺的地形图不编制统计表。
  第十五条 地形图分布图的编制
  1、底图比例尺的规定:
  1∶1万--1∶2.5万地形图用1∶100万接图表;
  1∶5万--1∶10万地形图用1∶210万接图表;
  1∶25万--1∶100万地形图用1∶2000万接图表。
  2、1∶1万和1∶2.5万比例尺地形图在分布图上按测区用框线表示,在框线内注出相应的“编号”。
  1∶5万--1∶100万比例尺地形图在分布图上逐幅表示,在每一幅图的框线内要表示出出版年份、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出版单位。出版年份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字表示。坐标系统凡54系的不予注明,80系的以“△”符号表示。高程系统凡56系的不表示,85系的以“+”符号表示。独立坐标系统和独立高程系统分别以“○”和“×”表示。国家测绘系统出版的在出版年份下方绘一横线。合幅图用箭头符号指示,箭尾的图幅并入箭头的图幅。
  1∶5万图还须注出成图方法,以“航”、“平”、“编”、“修”分别表示航测、平板仪测图、编图和修测的不同成图方法。
  3、海图、地籍图、专题地图,境界测量成果(图)和地图集不编制分布图。

第五章 重大工程测量成果目录的编制

  第十六条 全国测绘成果目录中只编制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其他重大的国家工程项目的目录。目录形式一般以统计表表示,其格式见《测绘成果目录式样》(试行)的表十七。必要时也可编制其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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