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公务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试行)
(1994年3月3日 国家测绘局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及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结合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律按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执行。凡违反“五条规定”的,一律按违反党纪政纪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和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对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具有政府职能的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作如下规定: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包括参加业务会、招待会、订货会、展览(销)会、新闻发布会等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洽谈、传统节目等活动中,一律不得接受和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因故接受的,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上缴国库,逾期不交的,按受贿论处;
二、参加国内各种会议、活动接受的物品,总价值超过二百元的,一律上交单位。隐匿不交的,一经查证属实,除收缴原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外活动中按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执行;
四、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由有关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保管、处理,并抄报行政监察部门。接受其监督、检查;
五、凡违反本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处分手续。
第四条 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由国家测绘局管理任命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家测绘局的授权,认真履行职责、恪守纪律、树立公仆意识,集中精力,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占用公家的交通、通讯工具、各种资料、成果、信息和设施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