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业务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协会应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自律规则。
第九条 协会应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反映会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的要求。
第十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年度注册制度。协会有权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 协会应根据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将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对其业务进行分类规范。
第十二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会员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市场参与者对不同类型的会员在银行间市场的业务表现进行公开评价,评价的具体规则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协会应根据市场公开评价的结果,将同一类会员划分为不同等级。
协会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对高等级会员广泛参与银行间市场各项业务给予支持,对低等级会员参与银行间市场业务进行相应的限制。相关措施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协会对会员资格进行年度注册时,对上一年度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直接注册其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