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5日)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服务水平,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管理规则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二)拥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
(四)从事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应向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本单位章程;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本单位业务范围、组织架构简介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五)从事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的基本情况;
(六)会员信息备案表。
以上材料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秘书处向其发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备案通知书》。
接受协会发行注册服务的企业,应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