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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2000修定)


  第七条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
  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汽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第八条 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投产第一年按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后;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投产后,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综合经济部门核准,按实际热负荷核减结算电量,对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

  第九条 热电联产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热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运行方案,并以满足热负荷的需要为主要目标。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在制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更不得迫使热电厂减压减温供汽,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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