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修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
(计基础〔200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
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地区在制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