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河北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督导检查情况的公报
(国教督[2002]3号 2002年4月12日)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实施,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国家教育督导团于九月下旬至十月下旬组织部分国家督学和有关专家,分5组分别对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青海、宁夏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工程”的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听取省、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汇报123次;召开管理人员、培训者、中小学教师及校长座谈会18次;现场考察培训单位115个,其中教师进修学校8所、师范学校4所,培训基地22个,中小学校64所,参加教学观摩活动17次;发放并收回问卷905份。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培训计划与师资状况作了调研。现将此次督导检查的综合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工程”的进展情况
(一)“工程”全面展开,进展基本顺利
自我部1999年9月在上海召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以来,10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从科教兴国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陆续召开了省级继续教育工作会议,对实施“工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动员,省、地、县、乡、校各级领导对“工程”的目标、措施、行动计划和工作思路比较明确,成立了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加强继续教育的制度建设,“工程”的总体进展情况比较顺利。据初步统计,目前10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已完成近40%,地(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已完成51.26%;中小学教师全员岗位培训已完成70.27%,新教师培训已完成75.15%,计算机全员培训已完成51.33%,培训者培训已完成78.18%。通过培训,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提高了对终身教育理念和实施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在教育观念、师德修养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等方面,提高尤为明显。
(二)地方性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建设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初步确立
根据我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了继续教育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建设,黑龙江、广东、山西、内蒙古、河北、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人事和财政等部门联合颁布了省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或意见。各省普遍制订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实施计划以及有关继续教育的地方法规政策,加强了对继续教育及“工程”的管理。如,湖北针对培训工作业务性强和本省师训量大面广的情况,成立了省继续教育中心为龙头、地(市)、县、乡等四级继续教育业务管理体系,与现有师训行政管理体系形成了“双线四级”的培训管理网络。建立了培训与教师晋级挂钩的“一票否决”制度;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积极探索建立有地区特色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如,宁夏、黑龙江、重庆等省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省级政府教育督导的范畴。重庆市实施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电子注册和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此外,各地在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基地标准、培训者资格、培训规范、成绩登记等方面,也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