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教基[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经国务院同意的《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我部决定从2001年秋季起进行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现将供试验区使用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验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进行组织实施。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我部基础教育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课程设置应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学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均衡设置课程
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并可按照地方、学校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