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06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