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的段落。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四)注册会计师相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本条第(三)项中“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审计意见”的段落。
第三十三条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应当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
企业会计准则等)]编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辞。
第三十四条 如果在审计意见中提及的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是
企业会计准则,而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财务报告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指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财务报告准则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第三十五条 除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责任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注册会计师设定了其他报告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将其单独作为一部分,并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为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