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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0修订)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财务报表没有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与管理层讨论,并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和该事项得到解决的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三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审计意见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三)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
  (四)提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
  (五)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段落。

  第二十八条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描述被审计单位中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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