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要求作出的评价。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在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的质量,包括表明管理层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向的迹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选择和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二)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并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三)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的信息的影响;
(六)财务报表使用的术语(包括每一财务报表的标题)是否适当。
第十七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评价还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
(二)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相关交易和事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二节 审计意见的类型
第十九条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
第二十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