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八条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无保留意见,是指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时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条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 目标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二)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审计意见,说明其形成基础。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为了形成审计意见,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得出结论,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在得出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错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