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受到影响。
第三条 本准则建立在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基础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将有助于使用者更容易识别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从而增强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同时有助于使用者理解以及识别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