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
第二十四条 如果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包含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但注册会计师确信,简要财务报表按照采用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一致或公允概括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包括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要素外,还应当:
(一)在引言段中说明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包含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二)在审计意见段中描述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的依据,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或者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以及由此对简要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有)。
第二十五条 如果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包括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要素之外,还应当:
(一)在引言段中说明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二)在审计意见段中描述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
(三)在审计意见段中说明由于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因此,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是不适当的。
第二十六条 如果简要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采用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一致或公允概括已审计财务报表,而管理层又不同意作出必要的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否定意见。
第六节 对审计报告分发或使用的限制或提醒阅读者关注编制基础
第二十七条 如果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分发或使用的限制,或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审计财务报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包含相同的限制或提醒说明。
第七节 比较信息
第二十八条 如果已审计财务报表包含比较信息而简要财务报表未包含,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种省略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不合理的省略对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