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层对简要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审计意见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载明收件人。如果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收件人不同于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使用不同收件人名称的适当性。
第十九条 引言段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指出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所针对的简要财务报表,包括每张简要财务报表的名称;
(二)指出已审计财务报表;
(三)提及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报告日期,除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这一事实;
(四)如果简要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迟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说明简要财务报表和已审计财务报表均未反映在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影响;
(五)指出简要财务报表未包含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要求披露的全部事项,因此,对简要财务报表的阅读不能替代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阅读。
第二十条 管理层对简要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采用的标准编制简要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的基础上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意见段应当清楚地表达对简要财务报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简要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下列日期:
(一)注册会计师已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这些证据包括简要财务报表已编制完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审计单位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简要财务报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