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2010修订)

  (一)按照[×标准](具体指出采用的标准),简要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了一致;
  (二)按照[×标准](具体指出采用的标准),简要财务报表公允概括了已审计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措辞,并且与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措辞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实施程序及其他必要的进一步程序,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发表符合规定的意见;
  (二)评价简要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如果可能出现误解,评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补充解释能否减轻可能出现的误解。

  第十三条 在本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况下,如果认为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出现的误解,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业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该业务,由于业务的执行不符合本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不应指出已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了该业务。

第四节 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期后事项

  第十四条 简要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可能迟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在这种情况下,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说明,简要财务报表和已审计财务报表均未反映在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后发生的、可能需要在已审计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或披露的事项的影响。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知悉在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以前并不知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考虑了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相关的这些事实后,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节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