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简要财务报表来源于由同一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简要财务报表,是指来源于财务报表但详细程度低于财务报表的历史财务信息。简要财务报表对被审计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某一会计期间的经济资源或义务变化情况提供了与财务报表一致的结构性表述。
第四条 已审计财务报表,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的财务报表,是简要财务报表的编制来源。
第五条 采用的标准,是指管理层在编制简要财务报表时采用的标准。
第三章 目标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是否适当;
(二)如果承接该项业务,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简要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审计意见,说明其形成基础。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业务的承接
第七条 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已接受业务委托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并且财务报表构成简要财务报表的来源时,才可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第八条 在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采用的标准是否可接受;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三)与管理层就拟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本条前款第(二)项提及的管理层的责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