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如果接受业务委托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出具审计报告,并同时接受业务委托对整套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每项业务分别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已审计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可能连同已审计的整套财务报表一同公布。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列报与整套财务报表没有作出清楚的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纠正这种情况。除遵守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将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的审计意见与对整套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予以区分。只有认为管理层进行了清楚的区分,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如果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出具包含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因此受到的影响。相应地,如果认为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包含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对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这是因为,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包含的无保留意见,将与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的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相矛盾。
第十八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但又对该整套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要素单独审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认为对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是适当的:
(一)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注册会计师对该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要素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不与包含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同公布;
(三)特定要素并不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