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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修订)

  (一)业务的承接;
  (二)业务的计划和执行;
  (三)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业务承接时的考虑

  第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无论注册会计师是否同时接受委托审计整套财务报表,该要求仍然适用。如果没有同时接受委托审计整套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按照审计准则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是否可行。

  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前款提及的要求包括确定采用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披露或列报,以使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所传递的信息,以及重大交易和事项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所传递的信息的影响。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包括注册会计师拟出具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意见的预期形式是否适合具体情况。

第二节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指出,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在计划和执行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第三节 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三条 当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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