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时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至第1521号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包括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这些准则的相关规定,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三条 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可能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或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如果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也适用于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
第四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并出具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本准则并不超越其他审计准则的要求,也未涵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时需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 定义
第六条 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即特定要素),是指财务报表特定的要素、账户或项目。
第七条 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包括相关附注。相关附注通常包含重要会计政策概要以及与财务报表或要素相关的其他解释性信息。
第三章 目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运用审计准则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时,恰当处理与下列方面相关的特殊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