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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修订)


  第七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相关附注通常包含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三章 目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运用审计准则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恰当处理与下列方面相关的特殊考虑:
  (一)业务的承接;
  (二)业务的计划和执行;
  (三)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业务承接时的考虑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确定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在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方面: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目的;
  (二)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
  (三)管理层为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具体情况下的可接受性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节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遵守与审计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在计划和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在运用这些审计准则时是否需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特殊考虑。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选择和运用的情况。在财务报表按照合同条款编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合同作出的所有重要解释。如果采用其他合理解释将导致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信息产生重大差异,则管理层对合同作出的解释就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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