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当比较信息包括一期以上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时,本准则所称“上期”应理解为“以前数期”。
第三章 目标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在财务报表中包含的比较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有关比较信息的要求进行列报;
(二)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报告责任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审计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中是否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要求的比较信息,以及比较信息是否得到恰当分类。基于上述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比较信息是否与上期财务报表列报的金额和相关披露一致,如果必要,比较信息是否已经重述;
(二)在比较信息中反映的会计政策是否与本期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如果会计政策已发生变更,这些变更是否得到恰当处理并得到充分列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 在实施本期审计时,如果注意到比较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遵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得到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比较信息与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的规定,获取与审计意见中提及的所有期间相关的书面声明。对于管理层作出的、更正上期财务报表中影响比较信息的重大错报的任何重述,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特定书面声明。
第二节 审计报告:对应数据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表中列报对应数据时,除本准则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