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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2010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比较信息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对期初余额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

  第三条 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的性质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比较信息包括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履行比较信息的报告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方法。采用的方法通常由法律法规规定,但也可能在业务约定条款中作出约定。

  第四条 本准则第三条提及的两种方法导致审计报告存在下列主要差异:
  (一)对于对应数据,审计意见仅提及本期;
  (二)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提及列报的财务报表所属的各期。本准则对每种方法分别提出不同的审计报告要求。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比较信息,是指包含于财务报表中的、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与一个或多个以前期间相关的金额和披露。

  第六条 对应数据,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这些金额和披露只能和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称为“本期数据”)联系起来阅读。对应数据列报的详细程度主要取决于其与本期数据的相关程度。

  第七条 比较财务报表,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为了与本期财务报表相比较而包含的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比较财务报表包含信息的详细程度与本期财务报表包含信息的详细程度相似。如果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已经审计,则将在审计意见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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