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以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如果认为必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供下列补充信息,以提醒使用者关注: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1和附录2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提出具体要求。在这些情况下,本准则对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格式和放置位置的要求同样适用。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五条 其他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
第三章 目标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但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
第七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